聊城市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实施细则 (试行)

聊委人组办发【2022】2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兴聊”战略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聊委人组发〔2022〕4号),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企业在职职工。符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贴。参加“金蓝领”“企业新型学徒制”等政府补贴性培训取得证书的,不再对个人进行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对取得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的,分别给予个人 8000 元、6000 元、4000 元、3000 元、

2000元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与其他政策性技能提升补贴

不重复享受)。证书需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到。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第四条  申领程序。职工持发证日期在12 个月以内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向企业参保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由参保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拟补贴名单和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信息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市直及各县市区报送的申请信息,计算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市区。市县两级人社部门根据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支出程序拨付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情况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咨询电话:0635-218912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监督电话:0635-8262175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实施细则 (试行) 2023-11-03

聊委人组办发【2022】2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兴聊”战略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聊委人组发〔2022〕4号),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企业在职职工。符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贴。参加“金蓝领”“企业新型学徒制”等政府补贴性培训取得证书的,不再对个人进行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对取得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的,分别给予个人 8000 元、6000 元、4000 元、3000 元、

2000元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与其他政策性技能提升补贴

不重复享受)。证书需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到。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第四条  申领程序。职工持发证日期在12 个月以内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向企业参保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由参保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拟补贴名单和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信息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市直及各县市区报送的申请信息,计算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市区。市县两级人社部门根据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支出程序拨付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情况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咨询电话:0635-218912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监督电话:0635-8262175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